对公存款引入“利率调整兜底条款” 权威人士:有助于银行稳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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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全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布了《关于在存款服务协议中引入“利率调整兜底条款”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要求银行应在同客户签署的存款服务协议中加入“利率调整兜底条款”,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

  权威人士解读指出,“利率调整兜底条款”的引入,将有助于银行管理自身利率风险;对客户来说,也将促使其将闲置资金投入生产经营。 

  存款利率调整后客户和银行可协商确定存款利率水平

  《倡议》指出,银行应在协议中加入“利率调整兜底条款”,确保存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存续期间,银行存款挂牌利率或存款利率内部授权上限等的调整,能及时体现在按协议发生的实际存款业务中。

  根据利率自律机制新发布的自律倡议,当存款利率调整后,客户和银行可协商确定存款利率水平。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利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存款自律约定、银行总行存款利率内部授权上限等发生调整,导致协议约定的利率水平超出允许范围,银行应在按本协议约定存款业务开办前及时通知客户银行存款利率调整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当银行下调存款利率时,客户可以选择接受调整后的存款利率或提前终止协议。但当银行上调存款利率时,银行也可以选择接受调整后的利率或提前终止协议。

  《倡议》还指出,若协议涉及的存款品种为单位活期存款或协定存款的,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应分段计息,自相应调整生效当日起,按不超过最新允许范围上限的利率分段计息。

  此外,《倡议》还要求,对不符合本倡议的存量协议,原则上应自本倡议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新协议或补充协议的签订工作。

  存款服务协议长期锁定利率加大了银行利率风险

  对公客户存款为何要引入“利率调整兜底条款”?对此,权威人士指出,当前存款服务协议长期锁定利率,加大银行利率风险,形成利率政策传导梗阻。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指出,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建立以来,主要全国性银行基于自身经营需要和市场供求状况,多次、自主下调存款挂牌利率和内部授权上限,地方法人银行也积极跟进,存款定价市场化程度和利率传导效率进一步提升。但实践中,部分银行与对公客户签订期限较长的存款服务协议,锁定存款利率并缺乏“利率调整兜底条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利率传导,也不利于银行管理利率风险。

  “银行在一笔存款正式存入并生成存款正式合同前,一般会与对公客户签订关于框架性服务内容的协议,其中包含利率等多个存款关键要素。客户可在协议期内任意时间办理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等业务,并提前锁定未来一定时间的利率。”权威人士进一步解释,存款服务协议为国内特有的金融协议,国际上增量资金在存入时需参考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不能通过协议提前锁定存款利率,以免增加其利率风险

  权威人士表示,若客户同银行签订一个期限很长的服务协议,如三年、五年,并锁定利率水平,但市场利率是变化的,则加大了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也造成利率政策传导受到梗阻,不利于维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

  在权威人士看来,“利率调整兜底条款”的引入,对银行来说,有助于管理自身利率风险,降低负债成本,稳定净息差,保障持续稳健经营;对客户来说,促使其将闲置资金投入生产经营,聚焦主责主业,避免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沉淀空转。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说,也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疏通利率传导的堵点,市场化的利率“形得成”“调得了”,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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